1. 再生水水價之組成為15年的建設費用攤提以及操作維護成本,會因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以及台電公司公布之電費有所調整。
2. 特定園區廠商使用:
(1) 再生水工程權責分工依特定園區之區界作為分界點,再生水廠及區外輸水管線係由地方政府興建及營運,區內配水池及配水管線係由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建及營運。
(2) 區外設施費用(含稅及利潤):
i. 建設成本:再生水廠之興建與輸水管線建設費用,由中央補助地方約88%~98%建設費(依地方財力級別決定補助比率),此補助費用不攤提於水價,惟地方分配款將攤提於水價。
ii.營運維護成本:依照使用者付費之精神,負擔營運費用。
iii.以鳳山案為例,廠商區外用水價格112年約每噸20.69元。
(3) 區內設施費用(含稅):
i. 區內配水池及配水管線建設及營運費用將攤提於水價。
ii.以鳳山案為例,廠商區內用水價格約每噸1~2元。
3. 非特定園區廠商使用:
(1) 區外設施費用(含稅及利潤):
i. 建設成本:再生水廠之興建與輸水管線建設費用,由中央補助地方約88%~98%建設費(依地方財力級別決定補助比率),此補助費用不攤提於水價,惟地方分配款將攤提於水價。
ii.營運維護成本:依照使用者付費之精神,負擔營運費用。
(2) 無區內設施費用。
(3) 現階段無案例,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刻正規劃供應再生水予中油桃園煉油廠使用,未來可能成為我國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