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 106 年 4 月 18 日水利署召開之「研商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8條第2項疑義」會議紀錄所敍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配合辦理之相關事項請修正為:
(一) 區內水源統籌調配運用及再生水之需水整合。
(二) 未來區內再生水用水端用量有所增減時,辦理區內水量之分配。
(三) 協助經費籌應辦理區內再生水供水管線及配水池等之建設及維護管理。
(四) 協助督導簽定及履行供水契約。
(五) 其他應辦理事項。
二、請水利署依據結論一修正前述 106 年 4 月 18 日會議紀錄,發函通知參與該會議之各與會單位。